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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在中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imtoken钱包激活 2023-03-25 07:18:40

概括

本文从“开虚拟币矿场”和“到家挖矿”的不同模式入手;挖矿是否必须“耗电耗能”;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违法金融行为”进行论证。虚拟货币交易”演示“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国内监管政策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形势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查处。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一些“矿工”买了几个“矿机”放在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并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 担保/承诺未履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可适用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法》和《节能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2005年12月2日发布;

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开云[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9月24日发布, 2021 天;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年决定》),2021年12月30日发布。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92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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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24通知”发布以来,该通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包括“矿场”项目在内的所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是如此通知下发前存在的或者个人的“挖矿”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我们认为,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都不能“一刀切”地查处,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原因如下:

通知第一条一、指出,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大……,加上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衍生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那么个人在家里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很大的耗电量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调查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大规模的“采矿”。

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和加速退出有条不紊地存放物品。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直接给予没收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通知三、第三条明确,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对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进行清理排查的对象是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调查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大小,都不是调查对象,也不是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进行分析。

文章 四、 如何“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的存量项目?通知第五条第十七、十三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取消。在规定的“淘汰期”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对“淘汰型”企业实行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于没有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有库存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电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但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但不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但不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二、应用如何连接“924通知”和“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退休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作为淘汰行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本文明确,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年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阶段性——退出行业,适用《2005年决定》。“有关投资禁令涉及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年决定》(《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是具有效力层面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效力上属于部门性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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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规定,淘汰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在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能会提高电价。……对未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适用于企业,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对已投资的企业限期淘汰列入目录的“矿业”项目,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后,企业“采矿”项目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个人“挖矿”行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淘汰产业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不适用。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则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能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则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能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则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能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

三、个人“挖矿”是犯罪吗?

(一)个人“挖矿”行为违法吗?

以上我们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矿山”属于淘汰行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适用《节能法》。第七十一条实行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不限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和企业在“924通知”下发后继续进行“挖矿”活动,是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但在处罚时,要注意时效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对通知发出后继续执行的行为,而不是通知前的行为。发布。

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惩处和杜绝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该区分是现有项目还是新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难道是一场大规模的“挖矿”活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为法定追究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违法。尤其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要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级别?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它不应该机械地甚至错误地直接适用于第七十一条“能源守恒定律”。第十条,不论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和损害的程度,以及适用的对象是否正确,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先适用行政处罚法,并予以警告、公布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可以考虑加重没收处罚。如果不管是个人“矿”还是企业“矿”,不管“矿”的大小,不管“矿机”的数量 等多少虚拟货币是违法的,给予没收行政处罚,实行“一刀切”的办法,再决定行政处罚。不仅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化等行政基本原则,而且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补救权。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正、合法、合理。补救权。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正、合法、合理。补救权。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必然导致刑事制裁之下,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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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虚拟货币是违法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专卖经营项目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项目;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特别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活动。商业犯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也涉嫌非法经营。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2019年版)规定的淘汰行业自然)。,即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是被行政法规禁止的。但是,“挖矿”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见,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挖矿”的过程就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虚拟货币。商品。因此,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在内的“挖矿”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法规和监管政策尚未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虚拟货币。商品。因此,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在内的“挖矿”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法规和监管政策尚未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虚拟货币。商品。因此,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在内的“挖矿”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

四、部分省级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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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信访举报,并公布如何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报告。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依法查处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各类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处罚基于公众咨询。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内发改价费字)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2]115号文,其中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享受电力市场收益反正;(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地雷”的查处、处置和清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电价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50元/千瓦时;(2)同一用电用户) ,如果有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与其他用电混合使用,对所有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规定:(1)“挖矿”“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目录(2019年版)”和“《节约能源法》、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依法立即停止并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同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业整顿。由同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业整顿。

通知第一条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中对“矿机”活动的定义不同委员会,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过“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尚不确定;能源法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依法予以没收。该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直接没收。“矿机”行政处罚,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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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 ”活动被列为淘汰类。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80元/千瓦时;(2)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就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管辖范围内虚拟货币“矿场”的处理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报告方式进行整改的公告》,鼓励报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告报告方法。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用电加大整改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电价规〔2022〕2号) .186)》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的各类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度电2元,计量时间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采矿”活动(开始日期确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计量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至“采矿”活动终止之日;(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于拟币“挖矿”活动的监管。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查处、下架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和撤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严重程度,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 ”执法和“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分析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不宜直接适用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没收设备等行政处罚。但我们仍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尽快清除“挖矿”活动。设备和“